法律諮詢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)蘇姓男子被控護孕妻在大安森林公園重擊醉漢頭部致死案,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蘇男2年徒刑,緩刑5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
全案緣於蔡姓男子於民國101年6月24日在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,涉嫌酒後拿酒瓶攻擊一名劉姓孕婦,並與劉女的蘇姓丈夫、劉女胞兄發生衝突。台北市大安警分局瑞安派出所接獲報案,由吳姓員警等將蔡男帶回警局,留置6小時後蔡男昏迷送醫,同年6月27日不治。

蔡男家屬事後質疑警方延遲送醫,並指控蘇男、劉男當天涉嫌毆打蔡男;另有目擊者表示,蔡男被逮捕時,數度遭警方踹頭。

檢方後來傳喚吳姓員警及目擊者等人到案還原案情,案情急轉直下,並查出蘇男為保護懷孕的妻子,拳打腳踢蔡男頭部,但在場目擊的劉女及其胞兄為袒護蘇男,卻向檢方否認看到蘇男打人。檢方起訴蘇男及作偽證的劉女及其胞兄。

高院審酌蘇男防衛過當,但情可憫恕,將他判刑2年、緩刑5年;劉女及其胞兄部分,認為兩人袒護至親,屬人之常情,惡性非重,分別判刑3月、4月,其中,另考量劉女因此受驚嚇流產,經此偵審程序,應知警愓,予以緩刑2年。104022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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