夾鏈袋37歲的張姓男子曾對14歲女兒施暴,桃園地院去年10月核發保護令,竹縣警方也前往宣告保護令,要求張男不得騷擾、侵害女兒。張事後竟用自己的名字申請臉書帳號,要求女兒成為好友。

女兒深受家暴陰霾,不願與父親有任何聯絡,封鎖張的臉書帳號,張男不死心,想窺探女兒臉書內容,竟申辦「張XX」的臉書帳號再加女兒臉書為好友,女兒在不知情下,同意成為好友。

張男接著不斷傳訊息,還傳送自身照片,張姓少女嚇得報案,警詢過程中說,「我深深感到恐怖,一直發抖哭泣,好怕父親來找我,我根本不想再看到他」。

法官認為,張明知有暫時保護令,仍接連在臉書傳訊,導致少女精神受莫大的恐慌,張明顯違反家暴令,依法宣判;全案仍可上訴。


本文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家暴父加女兒臉書傳訊-判刑-19030035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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